過期化妝品 當成試用品
更新日期:2008/07/30 16:00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民眾使用後出現紅腫、發癢
喜愛到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免費試用化妝品保養品的民眾,小心拿到有害皮膚的過期試用品。
台北市議員李彥秀上午提出警告,包括碧兒泉、植村秀、倩碧、嬌蘭等多家知名化妝品業者,提供的部分試用品有過期情況,過期天數從兩個月到一年多不等,使用後可能會有紅腫、出疹子的過敏反應。
一名鄭姓男子,日前趁百貨公司促銷時,到新光三越A8館免費試用碧兒泉化妝品的男仕沐浴膠,豈料只把試用品擦在手上,就發生皮膚紅腫、發癢等反應。
有的過期時間長達1年5個月
本來他以為是自己對化妝品過敏,後來查問醫師自己並無過敏病史,經詢問、比對後發現,原來是試用的試用化妝品過期所致,而且過期時間長達1年5個月。
台北市議員李彥秀接獲投訴後,派出助理分別到新光三越A8、A11館及SOGO百貨公司BR4實地查訪,發現包過碧兒泉、倩碧、SISLEY、植村秀、高絲、蘭寇等多個專櫃給消費者的試用品,超過使用期限,過期日期從2個月到1年5個月不等。
每一項查訪到的試用品過期個案,助理都拍照存證。至於其他百貨公司專櫃是否有提供過期試用品,市議員表示限於人力,她無法得知。
進口保存期限自標 不易查覺
李彥秀表示,目前專櫃的化妝、保養品幾乎都是進口,保存期限只標示在進口商自行黏貼的外包裝上。
放在專櫃供試的商品,自然沒有標示使用期限,消費者自然無法得知,一般民眾基於對百貨公司或專櫃品牌的信任,更不會查覺試用品是否過期。
李彥秀議員指出,根據衛生署「化妝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除了產品名稱必須在外盒包裝及容器皆標示,包括製造廠、進口商、用途、用法、批號及大家最關心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都只需標示在外包裝,不需在容器內包裝標示,消費者拆封後若沒有妥善保管外包裝,根本無從得知化妝品使否已經超過使用期限,消費者在血拼之餘要多注意。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市議員李彥秀指控百貨公司提供的免費試用品有過期情況,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化妝品的使用期限,不論是標示在外包裝或容器上均可,衛生局無法可罰。
但如果廠商販售的化妝品、保養品,不論是正品或試用品只要過期販售,將依法處罰,最重可處以廠商6萬元至150萬元罰款。
百貨化粧品過期 衛生局:下架否則開罰
更新日期:2008/07/30 12:24
(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三十日電)
台北市議員李彥秀今天指出,有民眾在百貨公司試用疑似過期產品,導致皮膚紅腫,經查證發現化粧品的批號不清,難辨識製造與保存日期,她要求市府衛生局稽查架上的化粧品試用品,中央也應訂定相關規範;衛生局表示,將要求過期產品下架否則開罰,另建議產品於開封後一年內用完。
李彥秀與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上午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
李彥秀指出,一名陳情人在百貨公司化粧品專櫃試用某大品牌男士沐浴膠,塗抹在臉上及手上立即後出現皮膚過敏現象,經實地訪查,在兩家知名百貨公司發現部分國際品牌的化妝品過期,甚至有的過期超過一年。
李彥秀表示,化粧品的外盒雖然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日期,但民眾開封後即丟棄,實體商品上只出現批號,而且各大廠牌可供判別製造日期的批號不同,例如「XA350」、「AC4」、「+A289」等,民眾無法辨識,她除了要求衛生局立即稽查各賣場的化粧品試用品,也要求中央針對化粧品批號不一訂定標準規範。
姜郁美指出,依據消保法規定,若產品有害健康,主管機關可要求立即下架,若業者陳列過期的化粧品試用品,衛生主管機關將依化粧品衛生品管理條例對業者開出勸導單,業者若未限期改善,將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
衛生局也在上午十一時派出稽查員前往百貨公司稽查化粧品試用品。
姜郁美說,化粧品的批號訂定是中央主管,不過,產品必須標明成分、使用方法、重量、容量、地址、批號等,由於各國際大廠的批號通用於全球各國,格式自訂,稽查人員也不易辨識。
不過,姜郁美表示,開封後的化粧品不要放太久,否則易孳生細菌造成皮膚產生紅斑等症狀,應立即停用,並用清水洗乾淨;她建議,化粧品開封後最好一年內就用完,因產品與空氣接觸、手指觸摸,容易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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