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判6月以下 可罰金免入監
2008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讀者吳先生問:
去年七月間,我在購物網站買了一件衣服,九月突然接到一通自稱網站人員來電,宣稱交易作業出錯,誤載為分期付款,要我到提款機操作,才能取消扣款,結果我被騙錢。
幾天後,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幫我退錢,我依指示將金融卡寄給對方,事後對方竟稱金融卡失效,要求再寄另一張金融卡,我察覺有異,沒再理會。
不料,年底就收到傳票,被檢察官認定是詐欺集團共犯而起訴,日前遭法院判刑四月確定,不得上訴。我覺得很冤枉,不但被騙錢還要坐牢,希望律師可以指點迷津。
律師王怡惠答:
依《刑法》規定,一般被告遭判刑六個月以下,只要涉及的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罪名,法官通常會在判決主文後半段加註「得易科罰金」,及每天刑期應折抵多少罰金的標準(實務上折抵一天刑期的金額,通常介於一千到三千元)。
而詐欺罪的法定刑度,剛好是最重五年以下,因此吳先生應可繳納罰金,代替服刑。
不服判決可聲請再審
但如果吳先生在同一案件中,另外涉及其他重罪,且被判決有罪,則判決主文就不會註明可易科罰金,這種情況下,恐怕就得坐牢,建議吳先生詳閱判決主文,確定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吳先生若認為判決不公,可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或請檢察官代為聲請非常上訴,但這兩個救濟途徑,都不會影響確定判決的執行(即入監服刑或繳罰金),且須有法律適用不當或違法判決的事證,否則成功機率不高。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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