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情侶嘗禁果 互告判互賠


法官認定男方求歡


男賠女24萬 女賠男16萬


2008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鄧玉瑩╱台中報導】一對國中男女學生相戀後多次發生性行為,雙方分手後,女方控告男方觸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還索賠八十萬元,男方自認也未成年,同樣索賠八十萬元。


法官認為兩人偷嘗禁果已侵害對方身體權,男方得賠二十四萬元,女方也要賠十六萬元。


年少輕狂
承審法官王邁揚說:「這是我第一次見到男未成年者,以身心受損為由求償,依法男生當然有理由求償,因為男生承認每次性行為都是他主動,分手也是他提出,顯見女受到的傷害比較多,因獲賠金額才會比較高。」



判決指出,去年二月間起,這對同為十五歲的男女生,發展成男女朋友後多次發生性行為,去年六月,男生提分手後,女生不滿被拋棄,指使四、五名青少年到球場圍毆男生,雙方因此鬧上警局。




男提分手 女唆圍毆
警方製作筆錄時,男生指控女生傷害,女生則反控男生和她發生性關係已觸法,男生後來撤回傷害告訴,但女方堅持提告,男學生後來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及接受假日生活輔導


女方後來又對男生及其父母求償八十萬元,而男生認為自己也未成年,也向女方索賠八十萬元。



法官雖認為雙方都已侵害對方的身體權、名譽權,也都造成對方精神損害,但因每次發生關係都是男生主動,但女生後來因為此事輟學,加上男方家庭經濟情況較好,因此判決男學生及家長須多賠八萬元。



聽到判決結果,男方律師李思樟不以為然地說:「《民法》規定,女生十五歲就可訂婚,男生十七歲才能訂婚,顯見女生的身心發育向來比男生早,這個案子中,兩人雖同為十五歲,但女方應比男方成熟,身心受損應該比較少,男方家屬不服判決結果。」




少年觸法 父母有責
律師林瓊嘉則提醒,青少年性觀念早熟,一不小心就會觸法,由於父母親也要對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多注意兒女交友情況,避免整個家庭都受到影響。




對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的刑責
◎對方未滿14歲:可處3年至10年徒刑
◎對方滿14歲但未滿16歲:可處7年以下徒刑
◎對方年滿16歲:不違法
註:對方若不同意,不論對方幾歲,一律觸法。
※資料來源: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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