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被解僱 別簽自願離職書


2008年06月22日蘋果日報


職場問題Q&A
上班族林小姐問:老闆以我績效不佳為由,想炒我魷魚,但他卻拿出一張「自願離職申請書」要我簽名,還勸我說要是被別人知道我是「被解僱」,對我以後找工作不利。請問簽下自願離職書會影響什麼權益嗎?



如果離職並非出自勞工本意,就千萬別簽下自願離職書,以免拿不到資遣費、失業給付和職訓津貼等補助。勞工如遭逼退,要設法保留證據,並向僱主索討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若僱主不願發給,可請地方政府勞工局協調,向公司要回應有權益。


可向僱主索資遣費
對於遭解僱的員工,適用勞退舊制者,在該公司年資每滿1年可向僱主索討1個月薪資的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部分的年資則有0.5個月薪資的資遣費。此外,勞工在離職前3年有累計1年以上就業保險年資,就可到各地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失業期間每月可領離職前投保薪資6成,最長6個月。勞工如在失業期間接受職訓,還可領6個月職訓生活津貼,同樣是投保薪資6成。記者陳嘉恩


權益諮詢
可洽勞委會0800-211-459

申訴管道
各縣市府勞工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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