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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 暗處合法停車 挨撞竟有責


鑑定責怪未閃燈


車主:有公道嗎


2008年08月07日蘋果日報


黃建信昨激動說,對於鑑定結果,完全無法接受。張世瑜攝 





【綜合報導】


實在太離譜了!高雄市民黃建信大白天將貨車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內,不料因該路段有捷運施工,路燈不亮,隔天凌晨貨車被酒駕機車騎士孫國峰撞上,孫後來身亡,黃建信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函送,而檢方委託的高市交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竟鑑定,貨車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

若檢方採信這項鑑定結果,倒楣車主黃建信可能被求刑三至六個月,並得賠償死者。


他昨不滿地說,鑑定結果「太扯了!」他已向市議員林瑩蓉陳情,並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律師、交通專家和民眾也痛斥,鑑定結果「太誇張了!」









 







當時位於高雄市博愛一路、龍德路附近的汽車停車格,現已改為機車停車格。張世瑜攝

 


 


 


 


 


 


 


 


酒駕騎士撞貨車亡
車禍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九日凌晨二時十分,四十八歲男子孫國峰,騎機車撞上黃建信停放在高雄市博愛一路停車格的小貨車左後車尾,傷重不治。


事後醫院抽驗死者血液顯示,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含量約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超過法定上限零點二五毫克兩倍多。



警方調查後,將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函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函請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報告出爐,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認定「孫國峰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


黃建信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黃建信昨帶《蘋果》記者重返已改畫為機車停車位的現場,他激動說:「我的車子是大白天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晚上路燈亮不亮是市府的事,小市民怎會知道?如果會影響行車,市府乾脆塗銷停車格。


我的車子不動,停在兩輛車中間,被酒駕騎士蛇行撞壞,還要變成過失致死嫌疑人,這有公道嗎?」



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


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




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


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



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


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所難。」連高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都說,車主「理應無過失。」



律師出身的林瑩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徒刑,若檢方採信鑑定報告,認定車主有肇事次因,一般會分擔二至三成責任,起訴三至六月徒刑附帶民事賠償。


她痛批:「一般民眾停好車就走,誰會注意晚上沒路燈?就算停車後開燈警示,電瓶能撐多久?」市府才應負責。




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高市工務局長吳宏謀表示,這件意外是捷運施工以來首次發生,工務局日後會要求施工單位注意,若照明不足,應補強。


交通局長王國材說,將注意停車格照明不足問題,易肇事路段補強路燈密度。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本案仍是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他」字案。他說,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作為檢方辦案參考,不是唯一依據。



《蘋果》昨對北中南開車族隨機採訪,所有受訪者都認為酒駕者應自行負責,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高雄巿民楊朱清說:「天下哪有這麼無理的事?」


台中市民莊智偉說:「路燈沒亮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吧!怎能把責任算在守法市民身上。」台北縣民鍾女士說:「鑑定意見相當不合理,太誇張了吧!」



死亡車禍示意圖
民眾黃建信的小貨車好端端停在高雄巿路邊合法停車格內,當時前後格都有車停放,一名酒駕機車騎士失控撞上小貨車,傷重不治。



鑑定結果與法界見解
事件:酒駕男子騎機車,撞上停放合法停車格內小貨車,傷重身亡。
◎高巿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援引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鑑定意見:小貨車車主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律師見解
˙法條錯用:第13款僅適用違規停車,不適用停在合法停車格內的車。
˙鑑定不當:合法停車應援引第14款「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該貨車並未亂停放,因此車主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高巿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律師廖芳萱、律師吳春生




合法停車被撞竟有責事件簿
2007/11/08 16:30 黃建信的小貨車停在高市博愛一路495巷附近路邊合法停車格內。
2007/11/09 02:10 孫國峰酒後騎機車,撞上小貨車左後車尾,送醫後不治。
2008/06/01 高雄地檢署函請高雄市交通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責任歸屬。
2008/06/26 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孫國峰酒駕為肇事主因,黃建信於無燈光設備處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2008/07/10 黃建信接獲鑑定報告書不服,向高雄巿議員林瑩蓉諮詢後,再向高雄地檢署提出覆議。
資料來源:高雄市交通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黃建信




民眾有話說







洪先生
46歲
上班族
台北


鑑定結果很扯
我覺得很扯耶,停政府的停車格,人也不在車上,我的車子被酒醉的騎士撞到,這樣還要我負責任,那以後誰還敢把車停進停車格。
















何志翔
44歲
勞工
台中

 


 


 


 


 


 


 


酒駕者負全責
交通事故鑑定結果非常不合理,車子停在政府合法的停車格裡面,應該是要受到保障的,酒駕的駕駛自己應該要負全責吧!

















王安安
28歲
企劃

 


 


 


 


 


 


 


要怪工務單位
車停在合法停車格內,車主應該不用負責。如果施工造成現場沒路燈,應是工務單位負責,且車停在暗處,開一整晚小燈應該也沒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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