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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無辜被撞 前例判無罪



2008年08月07日蘋果日報


專家分析
律師廖芳萱指出,法界人士對於合法停車處發生車禍糾紛,常援引高等法院二○○四年「九三交上易字第一六九號」判例作依據。


該判決是一名小客車駕駛上午六時二十五分,行經北縣新店市區一下坡轉彎路段,突然看到彎道黃線處停放一輛大貨車,煞車不及撞上,釀成死亡車禍。



事後檢察官援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中,不得在轉彎、坡道處停車,認為大貨車車主有肇事責任;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大貨車停在黃線旁,而黃線禁止停車時間是上午七時到晚上十一時,大貨車並沒違規停車,且同條款規定,只有在禁止標識、標線處禁止停車;


所以在停車場或路邊准停車處停車時,只要依規定停放,不紊亂即可,因此認定車主無過失,判無罪。




可蒐集案例請求覆議
針對高雄市民黃建信案件,廖芳萱建議,黃建信應提出過去類似獲判無罪案例,向事故鑑定委員會請求覆議,屆時委員會將另組審查小組,勝算才大,否則法官可能只參考鑑定報告,對黃不利。



高雄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另提醒開車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二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一般車主不會注意這項規定,如果發生事故,警員會依此規定調查,若車主停車未依規定,就有責任。


記者湯寶隆、王韋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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