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報廢7年 竟收欠費單
2008年08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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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說,車子早在七年前(紅框處)即報廢,最近卻接到台北縣停車費未繳的罰單(藍框處)。
【蕭松齡╱高雄報導】
高雄縣劉先生投訴,他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早在2001年底繳回車牌報廢,但最近卻接到台北縣政府路邊停車催收罰單,痛批北縣政府真是烏龍。
北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坦承疏失,指是開單員誤植車牌,已撤銷停車費及罰單。
學者表示,政府應避免做錯,以免惹民怨。
交局指開單員疏失
劉先生表示,8月20日收到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指他名下一輛自小客車欠繳20元路邊停車費,要處罰300元,同時還要補繳20元停車費。
他抱怨.「這輛車我早在7年前就繳回車牌報廢,他們開單時難道查不出來?」
對此,北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科長侯來換表示,經查是開單員疏失,誤植車牌,會依法撤銷停車費及罰單,也向這位民眾表示歉意。
對於為何開單時未核對車牌已註銷,侯來換表示,他們通常依據車號向監理單位查詢車主的姓名及地址,因此無法獲知車子全部資料,會再協商解決之道。
暨南大學公行系專任副教授廖俊松表示,雖然行政人員難免會出錯,但政府應多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思考,在處分前應查清楚,避免發生類似的烏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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