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76行駛國道 竟罰超速
2008年08月31日蘋果日報
【劉智維╱高雄報導】
一名男子日前開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嘉義系統交流道附近時,遭國道警方依違規超速拍照舉發,罰款4000元,但他接到罰單後卻發現,自己當時車速僅76公里,並未超速,也未佔用內側車道,讓他氣得大罵:「警方拼業績也不是這種拼法!」國道警方表示,將在接獲申訴後進行了解。
申訴又接烏龍罰單
家住高縣的柯姓民眾說,今年6月中他開著廂型車北上,不久之後接到一張由國道警察四隊新營分隊開出的交通違規罰單,他發現自己當時車速才76公里,未違反國道最低限速60公里、最高速限100至110公里規定,「也沒有佔用內側車道造成交通阻塞」,根本未違規。
令他氣憤的是,當他拿罰單前往繳款時,才知自己被處以超速20至40公里的罰則,要罰款4000元,一下荷包大失血的柯男大罵:「開單的難道家裡沒有父母妻小要養嗎?」
柯男繳完罰款進行申訴,日前接到旗山監理站回覆,但內容竟是上月他的另一張時速相同、但卻是省道超速的無異議罰單,一連串錯誤讓柯男大動肝火。
對此,旗山監理站第三股股長黃嘉種坦承疏失,他說:「柯先生有兩件超速違規,承辦人員一時疏忽看錯單號,才會答非所問。」
目前旗山監理站已將柯姓民眾申訴的交通違規案件重新上傳,並轉發到開罰的國道警察四隊,以確定該舉發罰單是否有疏失。
交通違規罰單申訴程序
◎申訴人接獲罰單若有異議,可在罰單規定期限內前往管轄地監理站填寫申訴表格;也可以電話、傳真或郵寄方式申訴
◎申訴過程中,若罰單尚未繳交,監理站會針對申訴程序中罰單註記,待調查結果出爐後另行通知
◎若申訴人對申訴結果不滿,可提出聲明異議由地方法院裁決,裁決結果仍不滿意時得提出抗告
資料來源:旗山監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