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健身才知健康不宜 可解約

 

2008年08月12日蘋果日報

 

台北的露露問:
我五年前被診斷出紅斑性狼瘡,當時不了解此病嚴重性,又吃了不少含類固醇藥物導致全身水腫,而我以為是發胖,為了減肥,前年參加健身房的瑜伽課,簽了一年課程的協議書,還簽一份身體健康適合運動的證明書,並付了部分費用。


我上了兩個月瑜伽課後,因工作被調到外縣市,這兩年來陸續向健身房請假,但因請假期限是到今年六月,現在健身房要求我付這個月的月費,繳完後才能再請假,但我詢問醫生,他認為我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在公共場所運動,怕被感染,我有診斷証明,希望健身房讓我終止合約,但健身房說依合約要先付違約金七千多元才能終止合約,且我當初沒告知有此疾病,所以不能以此為理由終止。

 

請問,如果健身房要告我,我會輸嗎?


律師蔡文玲答:
若健身房告上法院向妳求償違約金等費用,訴訟勝敗的關鍵在於妳簽約前知不知道自己的病情不適合到公共場所運動。


如果簽約前醫師已告知不適合到公共場所運動,而妳又對健身房簽下身體健康適合運動的證明書,當然現在就不得以紅斑性狼瘡的病情要求終止合約。




違約金須依合約規定
反過來說,若妳簽約時不知道自己不適合在公共場所運動,而是最近才由醫師告知,那麼健身房應該同意終止合約。但這部分應由妳舉證。


至於請假期限、違約金多寡等細節,則應回歸到當初簽的合約,依合約規定辦理。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oyichen2000 的頭像
    hoyichen2000

    只要我以為~就不是誤會~

    hoyichen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