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行車記錄器駁超速


警照罰


學者:測速照相較易誤差 應免罰


2008年07月21日蘋果日報







呂先生指著行車記錄器說,他已出示紀錄證明自己沒超速,警方卻駁回他的申訴。圖片: 1 / 1




「行車記錄器證明我沒超速,警方還是照罰!」公車司機呂先生抱怨,他駕車被雷達測速桿測得時速73公里,而被舉發超速,但車上的記錄器顯示時速不到40公里,申訴卻遭駁回。學者認為,行車記錄器是封閉裝置、不得更改,相較之下測速照相比較容易產生誤差,警方應予免罰才是。報導.攝影╱陳力維


 


去年初一輛國光客運巴士,行車記錄器顯示時速102公里,國道公路警察局紅外線測速器卻測為時速116公里,因而被舉發超速,今年3月法院做出判決確定行車記錄器無誤,有公車也遭遇類似情況。


 



「公車司機權益擺哪」
4月底北市公車司機呂先生接到一張超速罰單,指4月11日上午7時28分他駕駛的公車行經重慶北路4段時,被固定式雷達測速桿測得時速73公里,已超過速限50公里。


他說,這段路他每天駕車經過,「早知道有一支測速在那,怎麼可能超速。」
呂先生還說,公司規定不得超過時速40公里,否則就罰600元,車上也裝有日本原裝的記錄器,全程記錄出車距離、速度,他查看記錄器,罰單所指的時間點,車子時速不到40公里。


他還請記錄器台灣總代理測試,證明記錄器與公車上的里程碼表沒有問題後,並檢附測試報告向舉發單位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士林分隊申訴,卻遭駁回。



呂先生無奈地說,不但得繳罰款,還可能因此遭公司處分,影響獎金收入,大嘆:「我們公車司機的權益往哪擺啊。」
對此,北市交通大隊士林分隊長林俊宏表示,轄區內的雷達測速器材都通過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每年複驗,儀器本身有高度準確性」,測得的速度值具備作為執法採證公信力。


 




可提異議交法官裁定
台大土木工程研究所交通工程組副教授許添本說,行車記錄器是車上的封閉裝置、不得更改,相較之下測速照相比較容易產生誤差,呂先生能提出行車紀錄證明沒超速,申訴卻仍遭駁回「很奇怪」,他認為警方應予以免罰才是。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郭守穗則建議呂先生向裁罰單位聲明異議,由法官進行裁定。


 


















違規超速舉發照片複本,指呂先生時速73公里。










公車上的行車記錄紙標示,當時時速不到40公里(箭頭處)。

 


不服交通罰單 申訴方法
●尚未繳款
1.從裁罰單位網站下載或臨櫃索取申訴表單。
2.以書面陳訴向舉發或裁罰單位申訴。
3.申訴遭駁回,可在20天內向裁罰單位聲明異議,移請地方法院審理。
●已繳款:繳款隔天以書面向裁罰單位聲明異議,移請地方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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