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殘障」 運將違停判免罰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
胡姓司機將計程車停在殘障停車格遭海山警分局以違規停車告發1200元罰單,車主認為停車格僅有標線、沒有立牌標誌,不服取締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審理時現場卻已立起標誌牌,法官認為,事發時未立牌,與殘障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標誌規定不符,撤銷罰單。
胡姓計程車司機去年5月6日上午8時許,將計程車停在板橋市懷德街巷內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遭海山警分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處罰鍰1200元。
藍色格線 卻無標誌
法官審理期間,警方出示現場照片舉證,堅持該殘障專用停車格不僅有標線、也有標誌,但法官查出,該殘障停車格的標線設置時間為4月25日、胡姓車主被告發時間為5月6日,而標誌設置時間為5月31日,顯見標誌是在胡姓車主提出異議後才設置。
法官認定標誌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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