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殘障」 運將違停判免罰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


胡姓司機將計程車停在殘障停車格遭海山警分局以違規停車告發1200元罰單,車主認為停車格僅有標線、沒有立牌標誌,不服取締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審理時現場卻已立起標誌牌,法官認為,事發時未立牌,與殘障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標誌規定不符,撤銷罰單。


胡姓計程車司機去年5月6日上午8時許,將計程車停在板橋市懷德街巷內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遭海山警分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處罰鍰1200元。


藍色格線 卻無標誌

胡姓車主認為,該停車格雖標有殘障停車位的藍色格線,但在路旁未設置明顯的標誌,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但該停車格僅有地面上有「標線」,未設「標誌」,是否可開單告發,向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聲明異議。

法官審理期間,警方出示現場照片舉證,堅持該殘障專用停車格不僅有標線、也有標誌,但法官查出,該殘障停車格的標線設置時間為4月25日、胡姓車主被告發時間為5月6日,而標誌設置時間為5月31日,顯見標誌是在胡姓車主提出異議後才設置。


法官認定標誌不明

法官認為,既然胡姓車主停車時,舉發地點尚未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標誌,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設置應有標線及標誌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撤銷該罰單,裁定車主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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