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電話賣保險 一「嗯」就成交
鄭先生去年十月四日接到銀行業務員電話推銷傷害險保單,當下並未答應對方,只說再考慮看看。沒想到十月底接到保單,銀行表示保單已在十月四日生效。
「我在電話中只說再考慮就被投保,也沒簽署任何文件。」鄭先生氣憤地說,接到保單後銀行還堅稱已過了七天鑑賞期,退保也要白白損失一筆錢。
消基會近五年共接獲卅九件電話行銷保單申訴,消基會代理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消費者禁不起業務員一再遊說,口頭上敷衍對方,但「嗯」、「好」、「參考看看」等詞,竟被視為同意投保,不僅替消費者刷卡繳費,要保人與受益人竟是銀行。
消基會委員郭尚義指出,有消費者電話中口頭答應投保,但未收到實體保單,打電話到銀行詢問時,對方說保單若沒在十天內寄回,就視同保單成立。
「消費者若口頭答應卻又不想投保,或看到保單認為不符需求時,應依保險法規定,把握十天審閱期行使撤銷權。」
郭尚義表示,消費者口頭應付就被視為同意納保、銀行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刷卡繳保費、欺瞞及隱匿保單內容、在消費者明示拒絕後仍強力推銷等情形,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處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旦產生爭議,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依規定業者不得拒絕。」
消費者反悔 得書面回覆
【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說,電話行銷保險必須消費者書面同意確認後才生效,如果投保人有異議,或者沒收到書面通知,契約就不算數。
保險局表示,大約一個多月前,金管會與消保會協商電話行銷保險保戶權益問題達成共識,消費者表示「同意」電話行銷保險就算成立。
不過,事後保險公司必須將書面資料寄送消費者,經由消費者確認電話中約定事項與實際保障項目一致,如果內容不一致,或消費者沒收到,就不算數。
但是,官員說,消費者若收到書面通知卻沒有寄還表示「不同意」,這項保險契約就生效。
電話拉保險糾紛多 消基會:把握10天撤銷權
這幾年以電話拉保險的情況愈來愈多,而消基會接獲民眾相關投訴也跟著變多;
最常見的就是民眾只是隨口應答,卻被當成口頭承諾投保,消基會除了建議民眾,發生類似爭議時,可以要求業者提供電話錄音,因為依法業者必須保存錄音值到保單期滿兩年;
此外,民眾還可以把握10天的「契約撤銷權」,10天內撤消保單,可拿回所有保費。
(劉映蘭報導)
一位楊媽媽前幾個月收到的信用卡帳單中,多了一筆保費,楊媽媽覺得很奇怪,因為她並沒有投保這家金融機構的保險,而且身邊也沒有保單,
當楊媽媽向保險公司詢問時,保險人員卻說保單早寄到家中,10內沒寄回視同保單成立......像楊媽媽這樣的例子近來消基會接到愈來愈多類似投訴案件,消基會表示,電話行銷是現今保險業常用的推銷方式,
但有不肖業者,為了拼業績,利用客戶在電話中口頭上的「好」等簡易課套回話,就當作對方有投保,這已經違法,
消基會秘書游開雄說,「如果是繼續這樣下去(電話要求投保)的情況,就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處新台幣5萬到2500萬元的罰鍰。」
不過由於法規沒有明訂保險業不能用口頭當作承諾當作投保,因此消基會建議民眾,如果發生糾紛時,可以把握10天的「契約撤銷權」,要求保險公司無息返還已繳保險金;
至於電話行銷式的保險,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因為依法業者必須在契約「期滿」後兩年,都還必須保存錄音。
電話賣保險 消基會籲把關
電話行銷賣保險,只要消費者回答「好、願意」等同意字眼,保單就能成立?
消費者投訴電話行銷的方式不合理,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對銀行及保險公司的推廣手法把關。
消費者楊先生收到母親的信用卡帳單,其中多出一筆保費,詢問下才發現保險公司人員曾打電話向母親推銷保險,楊母答應了,楊先生說沒有看到實體保單,保險人員則表示實體保單早已寄送到家,但10天內沒寄回,已視同保單成立,這讓楊先生很傻眼。
消基會整理近5年來接獲消費者39件書面申訴案件,表示電話行銷僅透過電話與保險業務員談話,未見保單,保險契約為什麼可以成立;
消費者僅口頭表達「嗯」、「對」、「好」等語,竟被業務員視為同意納保,不僅刷了卡,保單也寄來。
當意外發生時,消費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發現處處不賠;銀行行銷保險時,持卡人為被保險人,銀行竟然是要保人,而受益人是誰,並不明確,仔細檢視保單,發現理賠款項竟先做為代償持卡人的債務,消基會認為做法不合理。
把握10天契約撤銷權
遇到電話行銷保險不滿意,消基會表示,民眾可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得無息返還所繳保險,建議以書面進行撤銷,保留證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保單寄來時,要先檢視保障範圍和除外條款,以確認該保單就是想要的保險種類。
若發現保單實際內容與當初銷售員所推銷的內容不符,業者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處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費者常反應,一開始已經拒絕投保,但經不起業者一再的遊說行銷,因此表示「參考看看」,但卻沒想到此話一出,竟被視為同意投保。
依公平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處理原則,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表明不願接收電話行銷後,再以煩擾之方式為商品或服務推廣,否則也違反公平法。
當爭議發生時,消費者透過銀行反應,卻一直遭到拒絕或者銀行不願承認錯誤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備份。
因規定,電話行銷人員在進行電話行銷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且保險業不得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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