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程序不合法 債務免繼承

 

2008年08月27日蘋果日報

 

彰化彭先生問:
五十年前,乙君把自己女兒(丙女)送給甲君,甲君沒有按照程序申報為養女,直接把丙女偽報成自己的長女。

 

後來甲君和元配離婚,和丁女結婚,兩人在外欠下一大筆債務,甲君在四年前死亡。


自從甲君和元配離婚後,丙女就未和甲君聯絡,日前丙女所有的財產突然被法院查封,丙女向法院了解,才知道甲君已死亡,趕緊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知悉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開庭時,她也向法院表明和甲君無血緣關係。


請問丙女是否可以和甲君的親生兒子做DNA鑑定,確認甲君與丙女無血緣關係?丙女是否該承擔甲君生前的債務?


律師周黛婕答:
丙女已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的兩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丙女主張是法院查封才知甲君死亡,法院會加以調查做認定,如果可以順利拋棄繼承,就不會有債務問題了。


若法院駁回丙女拋棄繼承,丙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須舉證無血緣關係
丙女聲明異議的理由應是丙女不是甲君的親生女兒,因五十年前甲君偽造文書,沒有辦理收養手續逕自將丙女登入戶籍,並以甲君的子女為DNA樣本,證明兩人沒有血緣關係、當年收養手續不合法,所以也沒有繼承關係。


建議丙女盡可能蒐集相關資料加以佐證,否則當兩人是父女關係時,未辦理拋棄繼承的丙女即須承擔債務。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oyichen2000 的頭像
    hoyichen2000

    只要我以為~就不是誤會~

    hoyichen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