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下月發票 店家不違法






楊先生6月底在超商消費,卻拿到7月至8月的發票。圖片: 1 / 1

秘技達人
楊先生6月底在超商購物,拿到的是7、8月份的發票,質疑超商開立未來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第二組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店家月底發票用盡,可提前幾天使用下一期發票,日後楊先生須依7、8月份中獎號碼兌獎。


以發票刊印月份兌獎
「要兌獎,是要看哪個月份的?」新竹楊先生抱怨,6月25日他到一家便利超商買了4瓶飲料,回家後,他拿出發票察看,竟發現超商開出7、8月的發票,質疑超商未按照月份確實開發票,「根本就是未來發票啊!」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第二組表示,依規定店家的確應提供正確月份的發票給消費者,但月底發票用完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店家的確可提前幾天使用下個月發票,做法並無不妥。

至於兌獎時應以核對哪個月份為主?

財政部賦稅署第二組表示,雖然民眾是在6月份消費,但因發票上刊印的月份是7、8月份,因此仍應以發票上刊印月份兌獎,意即楊先生應核對7、8月份的中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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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以為~就不是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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