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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非家務事 人人可管



2008年08月01日蘋果日報


不容姑息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還是有人認為在家耍暴力,罵人、打人是家務事,外人管不著,進而衍生刑案或社會問題。


苗栗縣頭份警分局家暴官劉祥欽表示,家暴是大家都該管的事,警方只要接獲民眾報案,一定依法執行公權力,絕不容許家庭暴力行為。




警接獲報案定執法
劉祥欽指出,家庭暴力層出不窮,大多數是親友和鄰居隱忍造成,因此,不管任何情況,只要有人檢舉或報案,警方都會先到場了解,若被害人身體有明顯或立即危害情況,警察可依違反《家暴法》制止或逕行拘捕加害人。



而事後不管被害人是否聲請保護令或提傷害告訴,警方都會按照程序通報縣府社會局及警局婦幼隊,進一步追蹤,並協助被害人脫離家暴危害的陰影。



律師劉正穆表示,對家暴除了可以提傷害告訴外,聲請保護令比較能保護被害人,只要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對方若違反保護令中的限制行為,包括身體危害、精神騷擾或限制住居範圍等,都屬公訴罪,即便被害人不提告,檢警都會主動調查法辦。


記者吳傑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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