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隱瞞凶宅 判退87萬元
2008年07月04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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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芳燕昨指著窗戶說,當時房客就是從這裡跳樓自殺,前屋主卻隱瞞此事。張欽攝圖片: 1 / 1
【張欽╱台北報導】女子張荔荔去年以六百多萬元,將北市民生東路九樓房屋賣給婦人鄭陳罕,不僅隱瞞房客跳樓自殺,還辯稱「屍體不在屋內不算凶宅」,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有人跳樓死在屋外仍屬凶宅,張女刻意隱瞞要負瑕疵責任,昨判張女要退給鄭婦一成半房價近八十七萬元。
辯屍體不在屋內
鄭陳罕的女兒鄭芳燕昨不滿表示:「買屋前曾問張荔荔,房子是否出過事?她只說房子很好,交屋當天鄰居告知曾有房客跳樓自殺,全家人都很生氣,後來想到她連死者用過的床墊、家具都要賣,就覺得毛毛的。」張女的律師阮慶文昨僅回應,一切等收到判決後再說。
這起凶宅買賣糾紛發生在去年七月,鄭陳罕因丈夫年老坐輪椅,於是和兒女一起找房子。她們因為張荔荔的九樓房子有電梯,而且張女說:「房子整理過並附家具,交屋後會送一把筷子增添喜氣。」雙方最後以六百一十八萬元成交。
沒想到,七月底交屋當天,鄭芳燕從鄰居處得知房屋曾有人自殺,詢問張荔荔後,張女才坦承交屋前四個月,房客從房間窗戶跳樓自殺,但表明不可能買回。鄭家不滿張女惡意欺瞞房客自殺,不僅拒付尾款五十八萬餘元,還要求退三成房價。
離譜的是,張荔荔還辯稱,房客跳樓自殺,身體跳出即脫離室內不在屋內,不算凶宅,還批判鑑價報告,認為不能依台灣民間習俗「自殺冤魂會停留在室內」認定凶宅。
但法官認為,凶宅認定不以是否死在屋內為要件,張女房客在屋內跳樓就是凶宅,而張女刻意隱瞞即構成交易瑕疵,因此審酌鑑價報告判房屋應減價一成半近八十七萬元,扣除鄭家未付尾款,張女還要退二十八萬餘元。
購買中古屋注意事項
.白天、晚上及下雨都要看屋,以了解屋況及環境品質。
.向鄰居打探屋況、有無糾紛、是否為凶宅。
.注意買賣合約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條款。
.所有承諾都在合約上註記清楚。
.瑕疵限期修繕才點收。
.挑選自己信賴的代書。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