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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仿冒LV 判賠一百萬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商人被控自中國等地,購入仿冒LV皮包、手錶等物販售,法商請求損害賠償,雄院認為應以仿冒商品零售價1000元的1000倍計算,判決黃給付100萬元,得不償失。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表示,黃姓商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於96年5月18日在中國廣東省珠海市,購入仿冒LV皮包、手錶等商品,並將之輸入台灣地區販售;又於隔月27日,在台北市西門町某賓館,向綽號「阿宏」男子,購入仿冒商品。
同年7月2日,警方在高雄市昭良街黃宅,查獲仿冒LV商標皮包、手錶等共計69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要求賠償侵害商標權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期間,黃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當天,也未現身答辯。不過,黃涉及違反商標法刑案,業經雄院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其並指稱以10萬元代價,總共購買146件LV仿冒商品,但尚未出售即被查獲。
承辦法官調查,據民法和商標法規定,侵害商標權,罰金為零售單價的300倍至1500倍,但查獲超過1500件,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認為仿冒LV商品零售價為1000元比較合理,而處罰倍數則以單價1000倍計算為適當,判決法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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