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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暗槓 超商搶劫變恐嚇 小港本月連6起 逮1匪竟「小案變大」


2008年08月25日蘋果日報







搶嫌吳郁仁持榔頭連續搶超商、檳榔攤,遭警方逮捕。資料畫面 圖片: 1 / 1





心態可議
小港分局轄區在本月十三日至十九日,連續發生歹徒持械搶六家超商及一家檳榔攤。


小港分局近日規劃密集防搶巡邏勤務,並派員在超商附近站崗。上周二,搶嫌吳郁仁(二十八歲)欲搶一家超商時遭警網撞見逮獲。


吳嫌坦承共搶了五家超商、一家檳榔攤,得手一萬九千五百四十元,全花在打電玩,訊後遭檢察官聲押獲准。



破案就「小報大」誇功
警方事後公布的偵破資料,卻爆出吳嫌持扳手搶超商得逞案,當初警方受理為「恐嚇取財」案;但是他涉嫌持榔頭搶超商不成被逮,卻登記為「強盜」案件。


警方有將未破案、大案報小案藉以隱匿;破案時卻將小案報大案、藉此揚功之嫌。


市議員李順進抨擊:「希望警方辦案能謹慎一點,不宜吃案,勿枉勿縱。」


對未破案以大報小、破案以小報大問題,小港分局偵查隊長賴進財則否認。


他說,吳嫌持扳手行搶,是店員主動交付財物,僅涉「恐嚇取財」罪;至於吳嫌持榔頭搶錢未遂被逮,被認定「強盜」案,是依吳嫌供述犯案動機,加上他涉多起搶案,才依強盜罪移送,刑責最後是由司法機關認定,並非警方。




未遂變強盜「太牽強」
律師郭憲彰則質疑警方的說法,「難道嫌犯落網,才認定每一件都是強盜案?」他指出,《刑法》「恐嚇取財」罪是以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交付財物,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強盜罪」則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財物,可處五年以上徒刑。至於未遂犯被認定強盜,他說:「太過牽強!」




強盜、搶奪等罪責比較
◎強盜:5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強盜: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搶奪: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取財: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刑法》


涉嫌連續行搶超商的嫌犯吳郁仁。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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